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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永州市顺达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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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408号
  • 案件名称

    永州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永州市顺达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永州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永州市顺达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408号原告:永州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洲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博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顺达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江东路36号(市财政局内)。法定代表人:何维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永州大道中心医院旁。法定代表人:刘建能,该委员会负责人。原告永州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州市顺达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同日向原告永州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州鑫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丁 晟书 记 员 唐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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