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良、张前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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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晓良、张前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晓良;张前胜;陈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二申请人:刘晓良,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张前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陈飞,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刘晓良与被申请人张前胜、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1425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前胜、陈飞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刘晓良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飞8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解除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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