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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良、张前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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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晓良、张前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晓良;张前胜;陈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二申请人:刘晓良,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张前胜,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陈飞,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申请人刘晓良与被申请人张前胜、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1425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前胜、陈飞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湘0406民初1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刘晓良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飞8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以及解除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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