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昌、黄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21号案件名称
张建昌、黄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建昌;黄建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昌,男。被执行人黄建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昌与被执行人黄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陕043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0430元,案件受理费68元、执行费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网络资金、证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776号 下一篇 益阳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