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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昌、黄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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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21号
  • 案件名称

    张建昌、黄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建昌;黄建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昌,男。被执行人黄建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昌与被执行人黄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陕043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0430元,案件受理费68元、执行费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网络资金、证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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