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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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1776号案件名称
张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野;陈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二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三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张野,男,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陈红,女,1979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张野与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红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手续,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红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红采取了下列司法强制措施: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陈红名下的存款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82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84876.00元;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53账户内的存款0.03元,依法予以冻结84876.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4账户内的存款0.00元,依法予以冻结84876.00元。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现已对被执行人陈红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陈红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包括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陈红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红财产情况不足以全部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被执行人陈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9)辽122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星星审判员 李明华审判员 金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侯东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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