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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南平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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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21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南平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南平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216号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白马社区公园道1号25栋110号。法定代表人:杨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夏南平,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夏南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发出(2021)湘0182民督21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夏南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夏南平在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0182民督21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湖南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预缴)。审判员  易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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