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英、天津市环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4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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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4989号案件名称
王秀英、天津市环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秀英;天津市环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京东到家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4989号原告:王秀英,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天津市环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徐隆江。被告: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州街288号。法定代表人:许家顺。被告: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B座二层209室。法定代表人:杨益斌。被告:上海京东到家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88号2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姚俊。原告王秀英与被告天津市环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春人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京东到家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王秀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秀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暻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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