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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惠君、吴光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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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463号
  • 案件名称

    于惠君、吴光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于惠君;吴光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463号原告:于惠君,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被告:吴光锡,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于惠君与被告吴光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惠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惠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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