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文晶、赵竹筠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21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2191号案件名称
朴文晶、赵竹筠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朴文晶;赵竹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朴文晶,女,1985年5月1日生,朝鲜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执行人赵竹筠,女,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辽0211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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