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恒大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陈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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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234号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恒大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陈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准格尔旗恒大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陈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恒大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558136150E,住所地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法定代表人:郝林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雲,男,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恒大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雲一直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陈雲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申请人准格尔旗恒大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林义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财产查控结果,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结果,且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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