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与刘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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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1000号案件名称
毕某与刘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毕某;刘某;李某;柳河县xxx公司;中国xxx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1000号原告:毕某,男,1993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柳河镇 原告:刘某,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柳河镇。 被告:李某,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司机,住柳河镇 被告:柳河县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被告:中国x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x,男,1992年7月20日生,满族,保险公司员工,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毕某、刘某与被告柳河县xxx公司、中国xxx支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毕某、刘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车辆未修理、修理费数额和误工期限无法确定为由,现原告毕某、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某、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毕某、刘某负担。 审判员 代洪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泓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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