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蒋志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603民初5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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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民初5494号案件名称
刘丹、蒋志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丹;蒋志辉;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494号 原告:刘丹,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蒋志辉,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原告刘丹、蒋志辉与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丹、蒋志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丹、蒋志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5494号 原告:刘丹,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原告:蒋志辉,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244091。 法定代表人:赵刚。 原告刘丹、蒋志辉与被告德阳希望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丹、蒋志辉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丹、蒋志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虹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秋月 书 记 员 黄 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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