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秀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24民初4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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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4民初4566号案件名称
苏秀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苏秀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24民初4566号原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霞福村凤池东路122号霞福小区8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75383836A。法定代表人:张昌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秀菊,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原告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秀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苏秀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昌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汤丽萍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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