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震博、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2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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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429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震博、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震博;张海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震博,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张海玉,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刘震博与被执行人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海玉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震博支付213000.0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09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震博与被执行人张海玉暂时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刘震博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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