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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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240号案件名称
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240号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居委会远大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二毛,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朝,男,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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