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黎善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恢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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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388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黎善其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黎善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恢1388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黎善其。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通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善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181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善其银行存款4515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思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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