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作干、金保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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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212号案件名称
梁作干、金保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作干;金保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梁作干,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被执行人:金保华,男,196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梁作干与金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卫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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