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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之勇、孔庆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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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之勇、孔庆斌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之勇;孔庆斌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之勇,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庆斌,男,1982年5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之勇与被执行人孔庆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1)湘0304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孔庆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之勇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胡之勇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孔庆斌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孔庆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孔庆斌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孔庆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孔庆斌有公积金4597.48元,已扣划。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胡之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胡之勇未能提供。同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胡之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孔庆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孔庆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孔庆斌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已受偿金额4597.48元(含执行费500元),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5965.52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孔庆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之勇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孔庆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之勇如发现被执行人孔庆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王雨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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