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联飞、邹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31民初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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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民初775号案件名称
郑联飞、邹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郑联飞;邹转;杨旭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775号 原告:杨旭涛,男,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咸阳市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郑联飞,男,汉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住咸阳市武功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邹转,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西安市高陵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杨旭涛与被告郑联飞、邹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征收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雅团人民陪审员 何慧芸人民陪审员 何茗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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