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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娃、被执行人张耀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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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43号
  • 案件名称

    张昌娃、被执行人张耀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昌娃;被执行人张耀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昌娃、被执行人张耀辉:申请执行人张昌娃与被执行人张耀辉所有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0431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拆除占用申请执行人12厘米宽宅基地所建造的码头,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耀辉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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