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娟、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2民初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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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民初1410号案件名称
邢娟、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邢娟;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2民初1410号原告:邢娟,女,1987年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雷雷,新疆骏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6层1631号。 法定代表人:何金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娟与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雷雷,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承接了疏勒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的疏勒县博望康城(翰林·长安府)三期施工工程和疏勒县城市花园二期幸福佳苑1-7#楼建筑施工工程。2021年4月被告请原告到工地进行施工,约定每人每天500元,原告共计做工10天,合计劳务费5,000元一直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这个钱我们认可,欠付的原因是因主体工程未完工,我们也一直未拿上钱。 针对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有:《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一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疏勒县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的疏勒县博望康城(翰林·长安府)三期施工工程和疏勒县城市花园二期幸福佳苑1-7#楼建筑施工工程。2021年4月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寇仁找到原告到工地进行施工,当时口头约定每人每天500元,原告先后共计做工10天,合计劳务费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从事建筑施工,双方据此形成劳务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现原告持被告公司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报酬,合法有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邢娟劳务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喀什金瑞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古丽扎尔·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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