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军、丹凤县光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2民初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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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民初1098号案件名称
彭建军、丹凤县光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彭建军;丹凤县光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1022民初1098号原告:彭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被告:丹凤县光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养护中心综合楼一楼临街商铺。法定代表人:段光耀,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军与被告丹凤县光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彭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栓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瑞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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