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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04执1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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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4执1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俊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俊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04执1184号之一被执行人:刘俊,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俊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82.97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证券、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或线索。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明亮审判员  叶银顺审判员  江继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妙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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