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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志平、刘建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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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831号
  • 案件名称

    鲁志平、刘建学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鲁志平;刘建学;刘吉云;熊兴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鲁志平,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刘建学,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刘吉云,男,194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熊兴平,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志平与被执行人刘建学、刘吉云、熊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鲁志平依据(2020)川16民终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14,052元(其中刘建学承担7,026元、刘吉云承担4,684元、熊兴平承担2,342元),案件受理费296元(其中刘建学承担148元、刘吉云承担99元、熊兴平承担4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建学、刘吉云、熊兴平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进行查询,仅部分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内有零星余额,于2021年6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刘吉云、熊兴平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执行中,被执行人刘建学主动履行应其承担的款项7,174元,并缴纳应其承担的执行费57.5元。划拨被执行人刘吉云账户内存款281.4元,扣除执行费38.5元,划拨被执行人熊兴平账户内存款83.16元,扣除执行费19元,余下307.0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鲁志平。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学、刘吉云、熊兴平在其他案件中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刘吉云、熊兴平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限制消费,依申请执行人鲁志平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吉云、熊兴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执行到位7,481.06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鲁志平通报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进入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库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林东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陈洪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珀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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