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艳红、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督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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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督1号之一案件名称
麻艳红、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麻艳红;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督1号之一申请人:麻艳红,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申请人: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红旗大街南段(临城县临城镇澄底村西)。法定代表人:杜纪俊,该单位总经理。申请人麻艳红与被申请人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25日发出(2021)冀0522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临城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形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冀0522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167元,由申请人麻艳红负担。审判员 赵秀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孟翠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债务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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