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华、谭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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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447号案件名称
刘新华、谭俊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新华;谭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44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华,女,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谭俊,男,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21民初11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80元。逾期,被执行未履行上述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谭俊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新华12080元2、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2021)湘0121民初3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121执344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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