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锡军,龙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4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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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4398号案件名称
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锡军,龙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锡军;龙晓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4398号 原告: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117号富悦大厦B栋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79705U。法定代表人:曹秀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锡军,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龙晓玲,女,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锡军、龙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迪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余丹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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