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汝军、古和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恢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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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恢18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汝军、古和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汝军;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恢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汝军,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铭忠。被执行人:古和谦,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被执行人:韩清玉,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被执行人:古全忠,男性1965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汝军申请执行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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