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汝军、古和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恢18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恢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汝军、古和谦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汝军;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恢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汝军,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铭忠。被执行人:古和谦,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被执行人:韩清玉,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被执行人:古全忠,男性1965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汝军申请执行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古和谦、韩清玉、古全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丁 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