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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长合与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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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443号
  • 案件名称

    汤长合与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汤长合;徐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443号原告:汤长合,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吉,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汤长合诉被告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汤长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长合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跃星书记员  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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