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长合与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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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443号案件名称
汤长合与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汤长合;徐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443号原告:汤长合,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吉,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汤长合诉被告徐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汤长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长合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跃星书记员 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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