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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剑峰贸易有限公司、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802执9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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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执9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湛江市剑峰贸易有限公司、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湛江市剑峰贸易有限公司;陈建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剑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民康路18号湛江海田钢材市场63号。法定代表人:梁连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焕,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建伟,男性,1969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廉江市。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剑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8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限陈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江市剑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806元,并从2020年5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95元(原告已预付),由陈建伟负担。因被执行人陈建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廉江市边【证号:粤房证字第××号】,该房屋由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9)粤0811执保10号案件首次查封,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802执9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凯程审 判 员 喻 狄审 判 员 邓胜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玮玥书 记 员 梁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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