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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3民初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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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3民初1645号
  • 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森;侯玉珍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3民初1645号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海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彬,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李宝森,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侯玉珍,女,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宝森、侯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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