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婷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3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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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3230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婷婷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婷婷;张阳;汪洪涛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3230号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文,总经理。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9日,住淅川县。被告:余婷婷,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1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张**,男,汉族,生于1991年2月12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告:汪洪涛,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8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婷婷、张**、汪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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