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军、蔺五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631号案件名称
王志军、蔺五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志军;蔺五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蔺五小,男,汉族,1956年8月7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王志军与蔺五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作出的(2020)内0622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军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蔺五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5日经过两次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蔺五小在银行有零星存款另案冻结、互联网银行无存款,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28日,通过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蔺五小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7日,通过准格尔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蔺五小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8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蔺五小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我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申请执行人王志军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蔺五小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硕审判员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日书记员 薛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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