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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罗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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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068号
  • 案件名称

    张春生、罗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春生;罗桂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4068号原告:张春生,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城帅,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桂荣,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张春生与被告罗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春生负担。审 判 员  欧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饶亮亮书 记 员  甘梓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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