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罗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981民初4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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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068号案件名称
张春生、罗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春生;罗桂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981民初4068号原告:张春生,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城帅,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桂荣,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张春生与被告罗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春生负担。审 判 员 欧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饶亮亮书 记 员 甘梓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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