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杨洪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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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89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杨洪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杨洪金;彭志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88899688F,负责人吴小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洪金,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志红,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洪金、彭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28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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