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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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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14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14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毛某某,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张鲁庄安置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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