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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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142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14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毛某某,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张鲁庄安置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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