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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骏美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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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30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骏美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骏美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3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傅军,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上海骏美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步宽,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沪市监黄处[2020]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2021)沪0101行审131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上海骏美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因被执行人上海骏美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骏美懿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吴月琴审判员  傅启萍书记员  黄磬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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