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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堃、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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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堃、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堃;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乔楠,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鑫源建材市场**大棚。法定代表人:白彦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堃与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赵堃支付损失费120000元并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损失费120000元(已扣划68467.12元),双方予以确认;二、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清偿完毕;三、如西安市新时代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堃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114执100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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