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增、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4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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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692号案件名称
王安增、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安增;王雪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4692号原告:王安增,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王雪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王安增与被告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安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雪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安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王雪峰偿还借款65,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3月23日,在原告处借款65,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王雪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3日,被告王雪峰向原告王安增借款65,000.00元用于种植稻田,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款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安增、王雪峰之间的借贷行为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王雪峰未履行偿还所借款的义务,对本案纠纷负完全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安增借款6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被告王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晓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依子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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