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锦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03执16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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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03执16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滁州市锦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滁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滁州市锦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03执1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锦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2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095213016A。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阳明南路1676号斯亚邻里中心办公室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3BT536。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锦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其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滁州斯亚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德诚审判员 孙小庆审判员 夏 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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