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魏建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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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48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魏建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魏建华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48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住所地:周村区丝市街575号。负责人:杨志国,行长。被申请人:魏建华,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魏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4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魏建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营业部账户2221××××5084CNY0人民币0.9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王村分理处账户6228××××6269人民币0.77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XXXewx.tenpay.com账户,于2021年9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魏建华名下坐落于周村区XXX西户【产权证号:鲁(2021)淄博周村区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及土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区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庆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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