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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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676号案件名称
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李素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25号。负责人:王洪毅,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553727508。投资人:李素红,系该药房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素红,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钟山区铭心大药房、李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75.00元,该案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953.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267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应的文书,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素红的银行账户,扣划本案案款70175.00元并扣缴执行费953.00元,申请人提交结案申请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267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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