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26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2676号
  • 案件名称

    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李素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2676号申请执行人: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25号。负责人:王洪毅,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钟山区铭心杨大药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7553727508。投资人:李素红,系该药房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素红,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二000一0员工集资门面资产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钟山区铭心大药房、李素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75.00元,该案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953.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267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应的文书,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素红的银行账户,扣划本案案款70175.00元并扣缴执行费953.00元,申请人提交结案申请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267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