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俊羽、张超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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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166号案件名称
向俊羽、张超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向俊羽;张超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向俊羽,男,苗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张超,男,苗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古丈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俊羽与被执行人张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的(2020)湘31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俊羽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南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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