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向俊羽、张超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6执1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执166号
  • 案件名称

    向俊羽、张超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向俊羽;张超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向俊羽,男,苗族,1982年5月18日出生,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张超,男,苗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古丈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俊羽与被执行人张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的(2020)湘31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俊羽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丈县人民法院(2020)湘3126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南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