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艳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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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艳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艳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武,系丹凤农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文,男,汉族.公民身份被执行人:许艳玲,女,汉族。公民身份本院在执行王书文、许艳玲与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57979.15元,申请人领取上述款项后书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1022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李瑞芳审判员 侯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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