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建立、于明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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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95号案件名称
毛建立、于明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毛建立;于明有;大连古莲果菜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毛建立,女,1953年2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于明有,男,194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古莲果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荣泰街11号楼2-3-2。本院在执行毛建立与于明有、大连古莲果菜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明有、大连古莲果菜专业合作社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1706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明有、大连古莲果菜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2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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