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月、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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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59号案件名称
严正月、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严正月;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59号申请执行人:严正月,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现住永昌县。被执行人: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昌宁苑小区C2号楼3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权金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严正月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广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永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作出的永劳人仲裁字〔2021〕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正月于2021年9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21年9月24日共计执行到位案件款8271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甘0321执175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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