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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贤明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1民初5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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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1民初54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贤明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罗贤明;王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1民初548号之一原告罗贤明,男,汉族,1959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王凯,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罗贤明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罗贤明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罗贤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贤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罗贤明负担。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晏 英人民陪审员  杨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燕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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