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执恢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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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执恢11号案件名称
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邵玉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修费3,151,991.23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6,280.82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4,13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以(2020)新02执27号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处不动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流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XXX商铺以物抵债,本院向(2020)新02执2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博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XXX商铺作价4,525,78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本案所有标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XXX商铺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新疆腾捷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 判 长 陈 疆 伟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春 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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