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中领汽车服务中心、李晓春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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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237号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中领汽车服务中心、李晓春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大石桥市中领汽车服务中心;李晓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237号原告:大石桥市中领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大石桥市振兴街振兴里。经营者:高大海。被告:李晓春,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原告大石桥市中领汽车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晓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大石桥市中领汽车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石桥市中领汽车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鞠明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高亮倩书 记 员 彭 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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