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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辉、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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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56号
  • 案件名称

    胡玉辉、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胡玉辉;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彬;袁昌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30民初56号 原告:袁昌虎,男,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石墩河镇廻龙寺村岗家营组,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30197110190717。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佛坪县十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00295450622P。法定代表人:黎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靳文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辉,男,生于1979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4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01197909264316。被告:石彬,男,生于1992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6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01199204084330。原告袁昌虎诉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玉辉、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袁昌虎于2021年9月10日以“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函,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虎撤诉。本案受理费4342元,减半2171元由原告袁昌虎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解伟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培晨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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