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辉、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30民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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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30民初56号案件名称
胡玉辉、陕西楼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玉辉;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彬;袁昌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30民初56号 原告:袁昌虎,男,生于1971年10月19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石墩河镇廻龙寺村岗家营组,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30197110190717。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宝,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佛坪县十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00295450622P。法定代表人:黎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涛、靳文越,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玉辉,男,生于1979年9月26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四联村4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01197909264316。被告:石彬,男,生于1992年4月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6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612301199204084330。原告袁昌虎诉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玉辉、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袁昌虎于2021年9月10日以“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函,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昌虎撤诉。本案受理费4342元,减半2171元由原告袁昌虎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解伟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培晨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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