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建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雨泰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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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83号案件名称
抚州建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雨泰建筑物资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抚州建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雨泰建筑物资租赁站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雨泰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街XX楼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郭丹丹,该单位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抚州建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黄仕文。申请人西安市汉长城保护区雨泰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抚州建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4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抚州建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 账号为 内的存款332561.63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抚州建大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 账号为 内的存款332561.6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926101126269136100335120210826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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